1、在一审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而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在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标签: 期限 六个月 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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