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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2、《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对接到开庭通知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标签: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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