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认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第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标签: 用人单位 劳动法 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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