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性侵未成年人”有两层含义,一是侵犯未成年妇女狭义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即构成强奸罪的行为;二是侵犯未成年人广义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即构成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或者猥亵儿童罪的行为。同时,刑法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性侵案件,分两种情况分析:
1、在被害人属于14岁以下儿童、构成奸淫幼女和猥亵儿童的情形下,一方面应当从重处罚,另一方面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相抵消,因为减轻处罚更为宽松,所以总体上比成年人之间的同类罪行应该判得更轻。
2、在被害人超过14岁不满18周岁、构成普通强奸或者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罪名的情况下,因为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会比上述情况判得更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第二款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标签: 未成年人 决定权 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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