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情节“显著轻微”,与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中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即犯罪情节“轻微”不同。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处理;而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要注意二者在适用条件上的区别。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超过上述法定追诉时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诉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对这类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础。四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虐待案(刑法第260条)侵占案(刑法第270条)其中,只有侵占案是绝对的自诉案件;其他三种若情节严重,则为公诉案件。判别此类案件,要特别注意犯罪的情节。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签: 的是 刑事责任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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