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变更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称以及工商登记。只有将这些全部变更,受让股东的权利才能够充分得到保障。股权设立质权时也应当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标签: 股权转让 股东 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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