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2、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对此,职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办理,并为本人补缴未缴纳的保险费
(2)向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3)在知道用人单位未为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的60日内,或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60日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从被单位辞退之曰起计算),向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4)超过法定时效未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标签: 未按 社会保险费 单位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zuomama.com/falv/2649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