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了股权质押能够转户,但是必须经过质权人同意,否则无法进行变更登记。质权人在出质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也应当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转质。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标签: 质权 股权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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