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有: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口头合同的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img.zuomama.com/d/file/all/1796.jpg)
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标签: 合同 口头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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