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房产买卖的方式:应当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共有房屋的买卖。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标签: 买卖 民法典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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