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这里需要注意几点:
1.必须是首套住房贷款,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住房贷款利息加计扣除和住房租金不能同时享受,只能选择一个项目。
3.住房贷款利息加计扣除是采取标准定额扣除,每月1000元,与你贷款利息没有直接关联,只要您在还款期即可。
4.住房贷款利息加计扣除可以由您本人扣除,也可以由您配偶扣除,还可以约定双方一起扣,但各自只能按标准的50%加计扣除。
5.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月工资4000多;尚未超过减除费用5000元,是否选择住房贷款利息加计扣除并无实际影响,如果您的配偶收入较高,可以选择由您配偶进行加计扣除。这也是正确的节税措施。标签: 个人所得税 配偶 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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