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签订公房转租合同后,未经出租人同意而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转租合同无效的。其转让的实质为租赁权转让,即公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承租人概括移转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出租人的同意,包括: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
司法实践中,在具有下列情况下,明确表示认可的也推定出租人认可,当事人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原承租人事前未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事后出租人为次承租人办理了公房承租户名变更手续的;
2、原承租人事前未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受让人已经实际入住,并且以承租人的名义按时缴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收取的并未提出异议,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出租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权已转让,并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了承租人的转让行为。标签: 承租人 公房 移转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zuomama.com/falv/2522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