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上,当彩礼交付女方后,赠与已经成立,一般无须返还。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
(1)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2)为双方虽然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实未共同生活;
(3)给予彩礼之后,导致男方确实生活困难的;
2、嫁妆,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也属于赠与。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亲属赠与给女方个人的嫁妆,适用一般赠与的规定;赠与给双方的,离婚时应当按上述彩礼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返还。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标签: 彩礼 结婚登记 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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