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即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诉解消效力收养诉解消效力,是指收养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终止、消除的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值得注意的是,养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无法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所以,他们之间仍受《民法典》有关禁止结婚规定的限制。
二、收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1、违反民法典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违反民法典的原则,是指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以及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这些原则都是民法典的基本宗旨,如果收养行为违反这些原则,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收养行为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是指民法典规定的关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我国民法典对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均作了严格的规定,除某些特殊的收养行为根据民法典另有的明确规定可以不受某些条件的限制外,一切收养行为均须遵守这些条件,收养行为一旦违反这些实质性条件的规定,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3、违反民法典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收养行为成立的程序性要件,是指民法典规定的成立收养行为必须进行的程序要求,主要是指收养登记的有关规定。根据新修改的民法典的规定,收养行为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的条件要求,达成了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而且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一般性规定,只要未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合法的收养关系就尚未成立。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可以增加收养关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预防、减少纠纷,所以民法典对于登记成立的规定是合理而必要的,世界各国对于收养行为均采取登记成立的原则。标签: 关系 效力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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