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身份证;
2、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县级卫生和人口计划行政部门发放的《二孩生育证》;
3、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4、卫生和人口计划部门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
6、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7、申报诊治妊娠、分娩产科并发症的提供医疗费用清单;
8、申报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无工作证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9、如参保职工原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10、申请人所属单位同意转到其个人账号的提供其个人开户银行存折(卡)复印件。标签: 人口 计划 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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