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9-12 10:2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6.6 法释[2000〕13号)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虢字怎么读 虢字怎么读音各位同学想必一定听说过“假道伐虢”和“唇亡齿寒”这两个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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