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 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将使用其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则应对行为人以他人所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不再单独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标签: 武器装备 要件 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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