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办过婚礼没领证属于事实婚姻吗(办过婚礼没领证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 最后更新:23-08-31 02:36:31

导读:不一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岁,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

一、办过婚礼没领证属于事实婚姻吗

不一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岁,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男女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通俗的来讲,属于现实中的婚姻,但这种婚姻关系不一定是法律上所讲的“事实婚姻”。法律上所讲的“事实婚姻”是有一定法律特性的。

法律上的“事实婚姻”:

1、男女双方要同时具备婚姻要件,如达到结婚年龄、不是三代近亲属等等。双方或者一方已于他人结婚,再共同生活的,也属于事实婚姻,事实重婚。

2、双方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如果双方不是为了长期共同生活,仅是露水夫妻,属于同居,不属于事实婚姻。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的同居行为,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事实婚姻可以继承对方遗产吗

可以继承。

对于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成立的同居关系,可以作为事实婚姻来处理。这时候,这种男女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具有与登记结婚一样效力的事实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的双方就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我国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之前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是承认的,也就是说它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若双方仅属于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标签: 要件  实质  男女双方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zuomama.com/falv/227369.html

  • 1字节跳动是什么 字节跳动是什么软件

    字节跳动是什么 字节跳动是什么软件

  • 2你的名字票房(你的名字票房多少亿)

    你的名字票房(你的名字票房多少亿)

  • 3印度人口总数多少(印度人口总人数)

    印度人口总数多少(印度人口总人数)

  • 4印度属于哪个洲的(印度是哪个州的?)

    印度属于哪个洲的(印度是哪个州的?)

  • 5张丰毅主演的电视剧有哪些(张丰毅主演的电视剧有哪些电影)

    张丰毅主演的电视剧有哪些(张丰毅主演的电视剧有哪些电影)

  • 6河南省成人高考报名官网2023 河南省成人高考报名官网2023

    河南省成人高考报名官网2023 河南省成人高考报名官网2023

  • 7泽连斯基点名的乌新防长:曾在美接受“未来领袖”培训,多次参与俄乌秘密谈判

    泽连斯基点名的乌新防长:曾在美接受“未来领袖”培训,多次参与俄乌秘密谈判

  • 8刘和平:美日韩上演“海鲜吃播秀”,抱团对付中国的象征

    刘和平:美日韩上演“海鲜吃播秀”,抱团对付中国的象征

  • 9中央政法委领导层,再添一位女性成员

    中央政法委领导层,再添一位女性成员

  • 10河南省成人高考报名条件2023 河南省成人高考报名条件2023

    河南省成人高考报名条件2023 河南省成人高考报名条件2023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06-2022 做妈妈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22035435号-3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kf#zuomama.com (请把#替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