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标签: 不负责任 擅离职守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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