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车方责任,车辆有交强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
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抵押车方责任,车辆无交强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二者应该连带赔偿。
情形
3、抵押车方无责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也就是说,银行做为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商业车险的保险金。标签: 责任 损害赔偿 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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