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93条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标签: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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