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租金的义务
由于次承租人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故应由次承租人承担支付房租的义务。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次承租人仅向承租人支付租金,再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不能直接向次承租人主张租金。
2、房屋修缮义务
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价值是出租人的天然合同义务,由于房屋的使用人是次承租人,而次承租人的缔约对象是承租人,同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承租人向次承租人履行房屋的修缮等义务。
承租人承担了房屋修缮义务后,可以要求最终由出租人承担。因为出租人基于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关系,有义务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只不过由于次承租人并非与出租人发生合同关系,无法直接向出租人主张。标签: 承租人 租金 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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