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因此在我国,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一般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别授权,持有、使用即为非法。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这种窃听、窃照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有的则是出于好奇,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标签: 器材 国家 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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