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准则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虚构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准则如下: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规则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爱人是信用卡。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骗领、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的做法,必须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通常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职责年纪、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人,都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有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犯信用卡诈骗罪要怎样处罚《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虚构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返还的做法。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限定定罪处罚。标签: 信用卡 诈骗罪 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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