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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既遂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3-08-18 10:10:24

导读: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既遂量刑具体细分成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以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我国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的,并且对法益造成严重的侵害后果的,此时是要追究

一、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既遂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对非法生产专用窃照器材罪规定的量刑标准最轻是单处罚金,也有可能是判处管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但是犯罪情节严重的话,量刑标准就可能是3年以上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把生产的这些窃听器材卖给境外组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无权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造、买卖上述器材的,应当立案。

二、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的审理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的判刑分成好几个不同的范围,如果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法院单处罚金的话,只要交了罚金即可,不需要到监狱中服刑。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也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我国的犯罪行为人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时候,此时是需要结合犯罪的主客观要件,以及行为人的具体犯罪行为来确定的,比如说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此时是要求行为人带有犯罪的故意的,没有犯罪故意的不追究法律责任。

标签: 器材  我国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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