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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既遂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3-08-17 12:07:59

导读:确实出现了以非法手段侵犯他人信息的行为的,将会进行定罪处理。我国公民的信息是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的,他人不能以任何非法的手段做出侵害的行为,否则将构成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刑法》对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既遂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确实出现了以非法手段侵犯他人信息的行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恶意获取公民信息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恶意获取公民信息这种行为将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比较大的负面的影响,因此我国的法律中将会依照不同程度的涉案情节以及造成后果的恶劣影响不同的,视为违法的犯罪行为。

标签: 信息  公民  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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