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进行反诉处理的,需要提交反诉书。《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反诉的其他条件:
(一)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二)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三)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四)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五)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六)提起的期限。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标签: 人格权 名誉权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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