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
3、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馆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标签: 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 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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