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押合同”。这就确定了签订主、从合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是依法管贷、依法收贷的主要依据和核心内容,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目前不少地方仍存在合同条款不够全面规范、固定格式合同错填漏写、签章不全、时效不明“三书一据”未统一编号、互不衔接、前后有矛盾等等现象 ,有的合同已明显失去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出现扯皮纠纷,所有这些都是贷款操作人员应注意避免的问题 。
2、贷款手续的严密、完整性。通常讲,持本人存单申请质押贷款,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章印到所在地银行机构申请贷款,经过受理审查认,核对存款人预留密押,存单履行背书签字手续,签定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后即可立据贷款,但对于他人存单,拥有权利的出质人还必须到场签订质押合同,即使因故不能到场,也需提供出质人身份证件和同意为借款人贷款作质押的承诺书和委托他人办理质押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3、质押单证的真实、可靠性。这也是确定贷款有无风险的关键因素,质押单证经签发人鉴定,与存单底卡、微机储存系统及存款人提供的密押核对相符,并由签发人背书、登记后,该存单视为真实、可靠单证,具备了出质基本条件,如果存单未在签发行登记和背书,办理质押贷款后,存款人向签发行提出存单挂失请求,那么一旦款被取走,质押贷款就会完全转化为信用风险贷款。
4、贷款额度的适度、合理性。通常都是按存单面值的一定折扣率来确定贷款额度,以保证贷款有足额的质物保证,但在实际运作中,我们发 现各地执行的标准千差万别,折扣率70%-90%不等,有些单位甚至按存单面值1:1提供贷款,结果造成贷款到期后存 单不足以抵还款本息的倒挂现象,这个倒挂换句话说是由于质押率过高而造成的“空头”,也是贷款的又一风险因素,要避免这一风险,就必须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就单笔贷款而言比较科学的掌握方法是,以贷款到期本息 、加上一个月追索期的逾期利息之和,等于或小于该质押存单在贷款到期日支取时应计的存款本息之和为衡量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贷款有足够的偿还保证。标签: 商业银行 合同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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