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3)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2、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因此,办理再婚登记应当交纳结婚证工本费。标签: 婚姻登记 人员 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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