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img.zuomama.com/d/file/all/7025.jpg)
(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综上所述,您朋友因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15张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进行处罚。标签: 信用卡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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