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8-11 03:12:01
征地拆迁本是一件利好之事,法律规定中对建设用地实行全程管理,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对不按批准的用途开发土地,就是其中一个我们最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是因征收方掌握主动,被征收人往往对日后的开发也不甚了解,这类问题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处理,生产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逐渐被吞食侵占,严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在整个运作过程中还可能牵扯到我们被征收人的利益,那么征收方这样做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某县人民政府在该县某村发布征地公告。公告中载明某村一万余平方米土地已经某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建设用地,用于建设某县第四小学。县政府随后安排有关部门与某村协商征地补偿安置事宜。几个月后,某县土地交易中心经县政府批准对外公布《某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将该宗土地作为商业用地公开拍卖,并与次年一月拍卖成交。某村村民不满县政府改变土地用途,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该土地的项目上报用途是某县第四小学的建设用地,并获省政府批准,属教育用地性质,县政府应依省政府批准的用途组织实施征收。但县政府没有依规定给某县第四小学使用,且未经省政府批准改变土地建设用途,将其作为商业用地公开拍卖,此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确认某县人民政府随意改变征用土地建设用途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农村耕地只有经过征收程序转变为国有土地才能用于建设,但土地征收必须满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目的性需求,否则征地行为违法。由于近年来地价飞速上涨,卖地收入已经成为许多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顺利通过征地审批,便以公共项目的名义上报征地方案,待获得有权机关的征地批准后,再把土地卖给房地产开发商或公司、企业,以从中牟利。
有关法律、法规对这种随意变更土地批准用途的行为严厉禁止。《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该法第65条还规定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法律后果,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当然,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禁止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因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改变土地建设用途,则必须经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方可改变土地用途。
本案中,某县政府以建设学校的名义将征地方案上报某省人民政府审批,获得批准并征地后又将该宗土地作为商业用地公开拍卖的行为超越了其行政职权,法院确认该行为违法是完全正确的。
征收的土地必须按照征地批文确定的用途使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是违法的。此种违法行为的纠察离不开我们相关被征收人的关注和监督。因此,被征收人的土地被征收后,不能仅仅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如果产生纠纷,仍应该积极的行使诉讼的权利,既保障土地真真正正用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日后我们维权的致胜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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