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数额较大(通常是现值十万以内),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能够依法不追究刑事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限定的要求下持卡人拒不返还的数额或者尚未返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花费。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职责,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裁判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能够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能够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能够依法不追究刑事职责。标签: 最高人民检察院 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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