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8-07 07:36:42
随着国家经济土地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活品质追求不断提高。尤其是城市和农村的土地逐渐稀少,强行拆除的新闻和事件比比皆是,类似“老破小”的小区或者平房,都因为面积小的问题而不能满足居民对于舒适生活的追求,所以房屋主人都会因地制宜地进行了规模不等的扩建,以此来改善生活质量。但如果是未经过行政部门审批,也未登记在房产证之中的“自建房”几乎全部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设,逃离不了被拆除的命运。
有的居民认为自己的建筑不属于违建,因此不断向街道和市长热线反映情况等方式,期望可以通过这些途径使自己的“违建”不拆或晚拆,但是这些途径存在着推诿扯皮、进程缓慢的问题。而最切实有效的诉讼方式就很有可能会因拖延而错过了诉讼时效。
一、什么是行政强拆呢?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拆的主体一定是地方政府,必须通过公权力才能对个人的房屋利益进行损害。在这个时候,若是对政府的行为举动不满,与政府部门之间还可以进行协调,但是如果协调不好,就得视情况起诉至法院,让法院来定纷止争。
行政强拆是政府下达的命令,因此不管被拆迁者是否已经在上诉或在诉讼期内,都不会影响强拆行动的执行,可以说比较雷厉风行,属于死命令式,不管你诉讼是否成功,都不影响它目前的行动。
行政强拆直接传达的是上级政府的命令,运用的是直接的行政力量,处理方法比较雷厉风行,其他的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也没有办法对其进行监督,总体来说对他的约束力比较小,因此社会上对行政强拆普遍持不满态度,因此它的社会公信力较差。
二、行政拆迁的时效多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的法条可以总结为:对于被强拆等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的,有两种诉讼方式:
①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15日内向法院起诉;
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而对于遭受不明主体强拆的人来说,是否会因为查找是哪个政府部门做出的拆除决定而超过了个6月的起诉期限,导致错失了胜诉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向法院起诉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对于不知是何人作出拆除违建的情况来说,不应认定为拆除之日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应当以当事人得知作出行政强制行为主体之日起起算,所以不会超过诉讼期限。
综上所述,若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举报投诉、市长热线等方式固然可以选择,但是不要忘记最切实高效的诉讼方式来解决。如若遇到被不明主体强拆的问题,也建议您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来完成举证、诉讼等繁琐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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