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8-06 07:36:40
辽宁省xx市徐先生在当地依法转包涉畜牧养殖用地后,在没有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修建养殖用房和堆放饲料的仓库2400平方米,2019年4月12日,区政府向徐先生下发了《违建拆除告知书》,责令徐先生将上述建筑物自行拆除,徐先生不服,对该《违建拆除告知书》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做出了维持决定,为了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先生委托了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李xx律师代理此案,并在律师指导下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区政府和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确认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违建拆除告知书》违法;
2、撤销被告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辽宁省xx市xx区居民徐先生
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李xx律师
诉讼要点:
xx市xx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作出《违建拆除告知书》?
被告答辩:
原告被拆除的建筑物没有合法审批手续属于非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拆除,区政府经与相关机关沟通,对原告进行限期拆除告知后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并无不当。原告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解析:
李xx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被告区政府并非法定的作出《违建拆除告知书》的主体,其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认可了李xx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这样一纸判决背后体现了李xx律师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准确运用、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把握、对当事人利益的坚决维护和时间精力的付出。
最后要提醒大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要审查诸多方面,例如,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等等,任意一方面违法,都会影响整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您有相关的问题,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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