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所谓“设立专门机构”,是指设立专门的办案小组或者少年法庭等。所谓“指定专人办理”,一般是指在法院审判时,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审判长,或者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人员承办案件等。
其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有关国际公约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要求。
再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为此需要特别设计专门的办案程序,以免导致侦查及办案过程给未成年人带来新的隐形伤害。
最后,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以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进一步被教唆毒化。标签: 未成年人 他们的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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