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8-04 08:13:16
之前我们讲到,马先生的果树落到了政府的征收范围,马先生不满政府给出的补偿价格,结果果树被政府强行推到,地块被强行征用,后马先生委托律师展开调查程序,发现征收方的征地批文未获得批准,将征收方的违法征收行为起诉到法院,最终胜诉,并申请国家赔偿。但马先生对国家赔偿的赔偿决定并不满意,原因在于赔偿数额离马先生的心理预期差距太大,差就差在关于间接损失的赔偿上。
这里要跟大家重点介绍下什么间接损失,简单来说,间接损失包含以下三个特性,一是这种损失是未来可得的利益,即并不是现实已经存在的利益,而是未来可以取得的可能性;第二点是,这种利益并不是抽象或者假设出来的,而是具有实际意义的;第三点,最重要的一点,是这种利益必须有一定的范围加以约束,否则就会出现这样的纠纷:
张三骑着摩拖着从李四家门口经过,李四家有一只下蛋的老母鸡从门缝中跑了出来,张三避闪不及时,一下将老母鸡撞死,李四要求张三赔偿人民币一万元,张三问及缘由,李四说:鸡生蛋,蛋生鸡的道理你不懂吗?你如果不撞死我的鸡,那么我这只鸡每天下一个蛋孵出小鸡过不了多就又能下蛋,这样一代一代繁衍下去,我就能有个养鸡场,你现在把他撞死了,等于我损失了一个养鸡场,让你赔一万算多吗?
通过这个故事大家可以看到,即使符合未来和获得利益的属性,间接损失也必须被约束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否则任何间接损失都将是一个天文数字。
回到正题,马先生主张的间接损失主要是因为,自己的果园本来可以正常种植经营收获,但现在由于政府的违法征收行为,使得马先生果园被毁这几年颗粒无收,不仅如此,马先生要想恢复果园生产,还得再投入进去一大笔费用,重新种植果树,等到结果才能再次获利,除此之外,马先生为了打这场官司,前后付出的律师费及差旅费,马先生也要求征收方承担。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驳回了马先生要求征收方赔偿果树挂果损失、人工费等费用,仅支持了马先生的请求恢复土地原状需要的费用。
马先生不服,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认为,征收方因违法征地,造成了马先生土地荒芜,果树被毁,征收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马先生损失的责任,对于果树的损失,应当结合具体情况予以赔偿,因为果树的自然生长、收获有确定的周期,省高院综合考虑了果树被毁时的树龄、挂果时间,产量等因素确定了征收方应赔偿马先生每年每亩8000元,共五年的损失。对于马先生付出的律师费及差旅费,由于是在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省高院不予支持。
虽然最终的结果有点遗憾,但马先生得到的赔偿相对于之前来说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所以在此还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尽力去争取补偿,坐着等是没有任何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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