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8-04 05:41:47
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是确认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重要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对征收过程中房屋评估的评估主体、评估流程以及评估方法等关系到评估结果的各事项均有详细的规定,其目的是使评估结果更真实合理从而能达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然而,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常常令被征收人不能满意。下边小编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解答在征收过程中对评估结果不服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挽救。
孙先生系西北某地居民,数年前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一栋小楼建筑面积在一千平米左右。房屋建成后该房屋一楼分别出租给小吃店和一个超市,二楼孙先生用来经营民宿宾馆,孙先生每年房屋出租获得的收入大约有三十万元左右。
2018年出当地由于城市化建设需要,孙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该房屋面临征收。所知而来的是征收方组织人员对孙先生房屋进行测量,同时与孙先生就有关补偿事项进行协商。在征收方将补偿标准说明并与孙先生进行协商时孙先生明确表示不能接受。
据孙先生表述征收方表示按照三千元一平米的价格对孙先生的房屋进行补偿。而孙先生的房屋建造时使用的是全钢构造,建造成本远不止三千块一平米,也就是说按照拆迁方给出的标准,孙先生连建房成本都拿不回,更不要说经营和出租受到的损失了。
由于孙先生一直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对孙先生房屋的征收事宜也就随之停止。期间由于孙先生主动提起有关法律程序,征收方也曾主动与孙先生就房屋补偿进行协商最终协商到三千九百元一平米,但该标准对孙先生的房屋来说仍属偏低。但令孙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征收部门突然想起送达了一份房屋评估报告。
更令孙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该份房屋评估报告中的评估数额,该评估报告得出的结论孙先生房屋各项补偿合计为三千一百元一平米。同时孙先生表示距其房屋最近的商品房已经达到八千一平米,评估报告得出这样的结论简直是笑话。
在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应当秉持其职责公正履职而不是可以的讨好某一方,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也应是对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利益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评估报告。但是对于不合法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也应当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利对房屋评估机构的选任、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流程、房屋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以及与房屋评估机构认定房屋事实等关系到评估结果的各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达到最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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