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8-03 08:14:05
当我们遇到拆迁,一般人都认为,只要我不签拆迁协议,拆迁方就不能拆我的房子,但是在最近与各地当事人沟通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描述,很多时候,你没签拆迁协议,对方就是把你的房子给强拆了,向这样没有达成拆迁协议就拆房子,这样的程序难道不违法吗?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又要怎么做呢?
王先生居住的某街道房屋因城市建设规划,被列入拆迁范围。该街道大部分住户已经和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可是王先生与拆迁方就安置和拆迁补偿问题还是一直存在争议。而就在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合同的前几天,拆迁公司派工程队擅自将王先生的房屋推倒。王先生觉得安置和补偿条件都没有谈妥,拆迁公司就擅自将自己的房屋强行推倒是违法的,于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拆迁公司的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可拆迁公司认为,该街道的其他住户都已经搬迁了,王先生迟迟不搬,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进度,这个拆迁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拆迁公司在与王先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之前,未经法定程序,私自推倒王先生的房屋,拆迁责任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刑法》第275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处以相应的刑罚;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拆迁公司的强拆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对王先生的房屋损失、房内财产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王先生作为被征收人,有权对征收人和拆迁方就房屋给出的拆迁补偿条件提出要求,拆迁方应当积极地与王先生协商解决争议。在双方签订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前,拆迁方不得私自强行拆除王先生合法所有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1款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所以拆迁方不得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本案中拆迁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拆迁公司非法强拆的行为导致了王先生房屋的灭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拆迁方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主要责任人应当处以相应的刑罚。
程序正义与实质公平是法治的精髓。房屋征收与搬迁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在被征收人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拆迁方不得私自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否则将构成民事侵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如果拆迁方可能因触犯刑法而承担刑事责任。被征收人对于补偿和安置标准不满意的,可以与拆迁方积极协商,也可以向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当然了,如果这些途径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就应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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