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8-03 02:38:00
房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因规划等实际操作问题导致一个整栋建筑物的一部分被纳入征收规划区范围内。作为不可分之物的房屋,那么剩下的一部分该怎么办呢?下面小编将通过一个案例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2016年11月25日,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向位于林口县苏先生房屋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据该拆迁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苏先生房屋的一部分在征收拆迁范围之内,而另一部分却在征收拆迁范围之外。2017年5月11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时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依照该补偿方案于7月12日公布《大兴安岭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然而在此期间苏先生一直未能与拆迁方关于房屋补偿方案达成一致。随后苏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没有给予苏先生满意的答复时,苏先生又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五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依照上述条款规定,在征收不动产尤其是不可分之物例如房屋,首先要给予被征收人以公平的补偿,其次还应到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虽然苏先生的房屋有一部分不再该规划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且征收苏先生房屋确系公共利益需要。如果只拆除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的部分房屋,未征收拆除规划用地范围外的部分房屋,作为不可分物的房子,也将人为的变成危房,同时也是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同时也有违于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的表现。
在现实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实际操作问题导致一栋建筑的一部分被纳入征收范围,而另一部分未纳入征收范围,而拆迁方依照征收范围内房屋的面积给予补偿的案件时有发生,拆迁方的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也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此种情况,我们应当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并及时的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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