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作出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是继承人对个人权利的一种处分方式,是一种取决于个人意志的无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
2.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这一规定表明,放弃继承只能以明示的方式,并且要在遗产分割之前作出。在遗产分割之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在遗产分割之后作出放弃的,则不是放弃继承权而是放弃应得的遗产的所有权了。
3.放弃继承权实际上是对继承地位和继承份额的放弃。放弃了继承权,自不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负担清偿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义务。比如,负有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即使放弃了继承权,对被继承人生前因生活、就医所形成的债务,仍应在自己的义务范围内负担必要的偿还责任。又如,继承人不得以放弃对已故配偶的遗产的继承权为由,规避对双方子女的抚养义务。
4.根据我国的审判实践,都认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应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无论在遗产处理前的什么时候宣布放弃继承,都有溯及到继承开始时的效力。标签: 继承权 继承人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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