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2.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3.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4.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5.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XX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城市分区规划由XX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由XX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XX审批外,由XX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标签: 国务院 总体规划 直辖市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zuomama.com/falv/1923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