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借款是有上限的,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标签: 上限 网络 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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