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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必备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3-07-29 03:10:07

导读:离婚必备的条件,是需要根据不同的离婚方式来确定的。在夫妻双方之间离婚的时候,无论是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还是协议离婚的方式,此时都是需要按照我国的法定的程序来处理的,并且只有在符合相应的条件的时候才可离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就不能依此程序办理。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二)诉讼离婚的条件

《民法典》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哪些情况下法院会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规定“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如果30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下一个30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在第二个30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一般说来,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但许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在经过多次协商之后,想要离婚的夫妻双方仍然对夫妻之间的纠纷无法协商一致的话,此时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有在有证据表明夫妻之间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时候,我国的人民法院才是会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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