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有关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司法解释若干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3-07-27 04:52:37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nbsp;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标签: 淫秽  最高人民法院  物品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zuomama.com/falv/186471.html

  • 1面对“熊孩子”:这个夏天高铁乘务员在“过度提醒”和“坐视不理”间两难

    面对“熊孩子”:这个夏天高铁乘务员在“过度提醒”和“坐视不理”间两难

  • 2北京门头沟区强降雨已致2人死亡(门头沟区暴雨)

    北京门头沟区强降雨已致2人死亡(门头沟区暴雨)

  • 3致命的酒驾:江西一村干部酒后撞死九旬老人,8名干部涉嫌作伪证

    致命的酒驾:江西一村干部酒后撞死九旬老人,8名干部涉嫌作伪证

  • 4qq好的名字 qq好听的名字男生

    qq好的名字 qq好听的名字男生

  • 5山河表里句子(山河表里句子迷)

    山河表里句子(山河表里句子迷)

  • 6十年一品温如言官宣主演 十年一品温如言宣传片

    十年一品温如言官宣主演 十年一品温如言宣传片

  • 7湖南常德一副市长坠江身亡

    湖南常德一副市长坠江身亡

  • 8A股突发!63岁董事长,被留置并立案!

    A股突发!63岁董事长,被留置并立案!

  • 9俄媒:安理会将讨论乌克兰使用恐怖手段问题

    俄媒:安理会将讨论乌克兰使用恐怖手段问题

  • 10广州一楼顶加建“泳池”被举报,街道办竟称这是“消防水池”?

    广州一楼顶加建“泳池”被举报,街道办竟称这是“消防水池”?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06-2022 做妈妈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22035435号-3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kf#zuomama.com (请把#替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