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立法总体上肯定近亲属之间盗窃可以构成盗窃罪。
《刑法》一般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这里所讲的“他人公私财物”指的是他人所有或者保管的财物。所以,我国刑事立法并不否认亲属之间盗窃可以成立盗窃罪。
2、亲属之间盗窃,“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我国司法解释机关最早对亲属盗窃作出反应的是198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该《批复》指出:“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应同在社会作案的有所区别”。
3、家庭成员和亲属之间盗窃可否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是否“确有必要”,并且应该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一般认为,“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或亲属愤慨,要求追究责任的。至于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应当指出的是,家庭成员和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标签: 财物 盗窃罪 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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