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限定的“以违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无还钱本领而大量透支,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糟塌透支的资本,不能返还的;
(三)透支后逃奔、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本,隐藏财产,逃避还钱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违法占有资本,拒不返还的做法。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标签: 最高人民检察院 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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