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6-05 06:21:13
一、涉及刑事责任
随着高空抛物、坠物伤害事件的频发,不少人提出将此直接入刑,比如定个“高空抛物、坠物”罪什么的,从而有效扼制这种现象的发生,但反对的声音也不少。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来看,目前可能不会直接入刑,但不妨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之前就有很多类似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这次通过该意见会使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清晰,做到有法可依。
1、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行为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第1款规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没有提到从高空抛物的过失行为,笔者认为过失行为应当有可能存在。如果并非故意,行为人只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系过失犯罪,这种情况如果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可以追究其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如果行为人故意高空抛物,旨在伤害某人,或者杀害特定人员,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当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几种罪名,均是针对高空抛物情形,并没有涉及坠物情形。这一个“抛”字,是一种动态,表明行为人系主观为之,有犯罪的故意。对于构成高空抛物上述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如果不是人为故意抛物,而是过失“抛物”,或者不小心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发生也较多。对于这种情形,假如导致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符合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的犯罪构成,依法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如果是过失“抛物”,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但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可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责任。如果是不小心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不追究刑事责任。
4、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如果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物品从高空坠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直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涉及行政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对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我们已经有所了解,但是否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措施呢,实践中行政处罚的案例几乎很少。笔者认为,如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处罚情形,可以适用该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比如,行为人高空抛物,情节轻微,但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共秩序,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最高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行为人利用高空抛物,造成他人财物一定程度毁坏的,但情节轻微,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最高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行为人高空抛物,故意伤害特定人身体的,构成轻伤以下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最高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涉及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即使受到了刑事或行政处罚,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于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由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难以确定的,除非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依法由所有可能加害的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如此规定,也是出于无奈。在实践中,有些案件很难找到侵权人,高空抛物、坠物就是一瞬间的事情,行为人很难被“逮着”,这也是导致此类事件频发的原因。没人知道是谁“干的”,就是公安机关介入,一般也很难查出。为了平衡各方权益,创造和谐社会,只能让所有有加害可能的住户来承担补偿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以弥补,一方面也可以促使大家以后加强互相监督,避免再发生类似情况。对于该条法律规定,也是之前有过类似案例出现后,多方论证才确定下来的。一人出事,让那么多人给他背锅,确实不公平,但这也是不公平中求公平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对于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如果构成伤亡的,还可以主张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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