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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辩护词范文注意哪些方面 失火罪辩护词初犯

来源: 最后更新:23-05-20 03:11:23

导读:辩护词中必须要准确的归纳出当事人是属于过失犯罪的情形以及找到相关的证据作为支撑。还要在这个辩护中能够找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能够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的相关证据。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为失火犯罪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担任失火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35条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规定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

(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

(3)惯犯相对于偶犯

(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

(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

(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敢辩与善辩、明辩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敢辩而不善辩,就会造成辩护可听不可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护观点圆滑有余,份量不足;善辩而不明辩,其辩护结果则让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辩、善辩、明辩结合在一起,则会让人感知辩护既有独立见解,又言词得体,更是目标明确。当事人对辩护律师最有意见的是不敢辩,最抱怨的是不明辩,最挑剔的则是不善辩。

(四)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刑事法庭的这些法官需要对作出的刑事判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而辩护人的这些辩护意见,也是为了便于法官更好的看清楚当前的这起刑事案件,法官不会因为和公诉方同属于国家司法部门,就偏听偏信公诉意见。所提供的这些辩护要点是一些最基本的常识,具体需要了解失火罪的案情。

如果是失火犯罪,那么通常可能会涉及到过失犯罪,因此在对失火犯进行辩护时,可以找到对方是属于过失犯罪的行为,为其辩护,而且能够找到在法律上相关规则做支撑,还有就是该失火犯伴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是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不管当事人在怎样辩护,都是该怎样处罚还是怎样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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