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欺诈发行债券罪既遂判几年?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追诉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3-05-19 10:44:59

导读:欺诈发行债券罪既遂判5年以下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我国《刑法》第160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在照顾说明书公司的债权募集办法当中,如果隐瞒重要事实的将会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一、欺诈发行债券罪既遂判几年?

欺诈发行债券罪既遂判5年以下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对欺诈发行债券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欺诈发行债券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如果要发行债券的话,必然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完成的,在存在欺骗性的情况之下发行公司的债券,将按照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罚。通常情况之下,将会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进行量刑的。

标签: 有期徒刑  债券  拘役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zuomama.com/falv/106934.html

  • 1议员一丝不挂在妓院醒来:都怪中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

    议员一丝不挂在妓院醒来:都怪中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

  • 2“男子怒骂淄博老人”现场画面曝光:不是看你年纪大,我打死你!

    “男子怒骂淄博老人”现场画面曝光:不是看你年纪大,我打死你!

  • 3南京一年可申请几本证书补贴? 南京一年可申请几本证书补贴的

    南京一年可申请几本证书补贴? 南京一年可申请几本证书补贴的

  • 4美国两党就提高债务上限达成初步协议,白宫暂离“关门”走远一步

    美国两党就提高债务上限达成初步协议,白宫暂离“关门”走远一步

  • 5俄外长:西方向乌提供F-16战机会令局势“不可接受地升级”

    俄外长:西方向乌提供F-16战机会令局势“不可接受地升级”

  • 6国产大飞机C919商业首航成功,首排乘客是这四位

    国产大飞机C919商业首航成功,首排乘客是这四位

  • 7“五月天”演唱会遭吐槽克扣志愿者伙食:盒饭只有蛋炒饭咸菜,还有人分到面包和零食

    “五月天”演唱会遭吐槽克扣志愿者伙食:盒饭只有蛋炒饭咸菜,还有人分到面包和零食

  • 8G7广岛峰会:野心与实力愈发脱节(广岛现场)

    G7广岛峰会:野心与实力愈发脱节(广岛现场)

  • 94岁男孩撑伞从26楼跳下险丧命,别再只怪动画片了

    4岁男孩撑伞从26楼跳下险丧命,别再只怪动画片了

  • 10国家最新规定:这41名近现代大师书画作品一律不准出境

    国家最新规定:这41名近现代大师书画作品一律不准出境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06-2022 做妈妈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22035435号-3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kf#zuomama.com (请把#替换成@)